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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_打通充电“最后一公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法律要点及新政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23 17:30  浏览:

背景

新能源汽车因其绿色出行方式,已成为众多家庭的代步工具,仅2021年,苏州地区受理居住区个人充电桩报装用电达2.5万件,占全省30%,较2020年同期增长160%①。但是自有充电桩的安装并不简单,在此前就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难频频上热搜,桩少车多、小区内充电桩建设难、安全监管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安装要求以实现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标准和安装流程。时值《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出台之际,本文将结合相应政策、案例以及新政解读探讨住宅小区居民合规实现充电桩加装事宜,供各位读者参考。

司法聚焦

1

相关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2015〕73号文

一、总体要求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

七、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加大物业协调力度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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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4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 号)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

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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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为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推进我国能源消费革命,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重中之重,除了对充电桩总量提出要求外,政策内容层层递进,对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以及业委会均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旨在强调加快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有关政策。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目前并未出台专门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实务中如何落实有关政策,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裁判以供参考。

2

涉诉案例

2020年-2021年期间,各地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较多聚焦在“安装难”阶段,就该阶段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裁判观点,主要有如下:

(1)物业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请求碍难支持

个人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加装充电桩时,往往被要求出具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加装的文件。物业公司作为开发商或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开发商或业主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但该种合同一般为住建局制定的示范性文本,并不会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具有为业主加装充电桩的义务,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出具同意加装充电桩的相关文件时,往往会被物业公司以“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容量不足”、“未经业委会同意无法配合履行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手续”、“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侵犯小区共有部分”等理由拒绝出具相关同意文件。但就现行生效的判决来看,物业服务公司前述理由可能难以成立。

理由一:物业公司如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存在危险”或“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出具文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2021)苏0591民初44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现场勘查确认符合安装条件,新能源汽车厂商方可安装充电桩,且业主自愿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财产保险,物业公司不应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便利”,最后判决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加装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在(2021)粤19民终12866号案件、(2021)辽03民终3603号案件、(2021)闽02民终814号案件中,法院也持同样观点,即同样认为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

在(2021)川01民终21995号案件中,案涉物业服务公司就以“小区安装充电桩所需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协助履行相关手续,但审理法院依照职权向当地供电企业调查涉案小区电容量,经查证该小区充电容量具备加装充电桩的条件,故未采纳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该物业服务公司履行配合业主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义务((2020)闽0206民初5844号案件也持同样观点);

理由二:物业公司以“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文件的或难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如物业公司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经业委会同意,是混淆了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规定,因此不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该抗辩理由(可参见案例(2021)川01民终21995号)

理由三: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请求可能被法院认为是业主专有权利的延伸,往往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同样,在(2021)粤19民终1286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并不会涉及侵犯小区其他业主公共利益。本案中,业主为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其专有权利的合理使用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履行加装充电桩的手续。

(2)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作出不同意业主加装充电桩的决议,可能因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而被法院撤销

在(2018)沪0106民初3616号案件中,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均不同意业主加装充电桩而被业主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购买的车位用途是用来停放汽车,业主用来停放新能源汽车符合用途,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能否在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故在判断业主加装充电桩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民法的原则进行考虑。新能源汽车依赖波谷电能充电续航,节约石油资源,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负担,如不能加装充电桩的,将不能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的业主提供便利,加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其绿色功能必不可少的固定设备,故该业主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属于在规划用途内行使其专有部位的权利,属于该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作出的不同意该业主加装充电桩的决议侵犯了该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法院在审理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案件时,往往以相关部门历年出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民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精神作为审判的考量,考虑到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法院驳回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委会配合履行加装充电桩有关手续的可能性较小。

新规解读

2022年3月3日,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江苏省首个针对新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以规范的新政,为打通居民区充电最后一百米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意见全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开篇名义何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即“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随后通过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和要求、安全监管要求、组织实施和附则明确苏州地区加装充电桩的实施细则,实现多方推动与监管,其中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充电桩安装条件问题

《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且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

申请人条件

《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问题

《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用户申请加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意见》第十条规定,在供电公司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的申请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查,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同时《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限制整改的要求。‍

场地应满足消防条件及人防工程防护要求

《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小区个体申请的增设充电设施的位置进行现场确认,不满足消防条件的,由消防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电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涉及人防工程的,人防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不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的,由人防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

建设许可手续

《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明确,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

新建小区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问题

《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新建住宅小区不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相关部门将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手续,《意见》出台后的新建小区因不具备加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条件的将面临无法竣工验收通过。‍

安全监管问题

《意见》第十七条将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纳入安全监管的主体,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有人并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未来展望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持有量持续攀升,为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作为新基建涉及的七大领域之一,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开发新建小区时,应当确保该小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的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业主加装充电桩申请时应当及时递交至有关受理主体,为业主加装充电设施的合理要求提供便利,避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配合业主的加装请求而遭致诉累。

①:

附:《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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